宁夏法院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3月7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4次提到宁夏法院亮点工作和重要举措。其中,宁夏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探索和实践得到充分肯定。
4月21日,甘肃省法检司一体化培训班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应邀授课,为兄弟省份的行政执行和审判工作提供宁夏经验。
2022年,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5.26%,同比上升21.06个百分点,137名行政机关“一把手”带头出庭应诉。
近年来,宁夏法院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相互支持、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公正司法在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宁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化解重大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扎实成效,开创宁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新局面。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实现全覆盖
8月23日,滑某某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解除经营承包合同再审审查一案在惠农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得到实质性化解。这是2022年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实现全区全覆盖以来,自治区高院委派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化解的首件行政案件。
当天,惠农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召开案件协调会,双方当事人及惠农区法院、惠农区司法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惠农区检察院全程进行监督。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各自诉求,本着实质解决问题、化解行政争议的态度,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评估鉴定的基础上,就不能继续履行经营承包合同给滑某某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对这样的结果,滑某某表示满意,撤回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2022年全区行政应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自治区高院持续推动中、基层法院联合当地政府,积极建设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2022年底,宁夏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实现全覆盖,绝大部分中心实现行政矛盾纠纷诉前协调化解零的突破。2023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委派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行政纠纷335件,通过中心化解64件,化解成功率19.1%。
连续15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现在开庭!”6月1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全市34家行政机关的50余名领导班子成员观摩行政案件庭审。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庭审正式开始。
该案为原告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诉被告某政府、某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补偿一案。原告认为二被告占用了原告平整的土地未予补偿,多次向二被告申请补偿费。但二被告认为该土地为国有荒地,原告不具有开发建设权利,无法进行补偿。庭审中,各方争辩激烈、矛盾突出、观点鲜明,法官熟练驾驭庭审、归纳焦点、把控流程,给大家上了一堂“沉浸式”的法治课。
“我们要观而有获、听而有悟,树立依法规范文明善意执法理念,确保执法素质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庭审结束后,一位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表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践信守诺、言出必行、履约守约,坚持做服务型、保障型、亲和型政府。回去后,我们要把庭审中反映出来的被诉行政机关的问题给部门讲出来、说明白、弄透彻,作为我们依法行政的一面镜子”。
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建立联合协作培训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业务培训,常态化推进行政审判“以庭代训”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和应诉水平。自治区高院连续15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总结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建议。各地建立全覆盖长效化的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畅通法院与政府的沟通渠道,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在全区落地落实。
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
近日,某公司向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工商登记行政机关为其变更国家企业信息系统公示系统中“股东出资信息”和“主要人员信息”。由于该公司营业期限还剩5天就将届满,原告非常着急:“要继续经营,就必须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将出现对我们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立案过程中,红寺堡区法院工作人员注意到,原告之前提交的材料是10年前的材料,时间久远,被告难以为其办理,未经审判双方胜败难辨。本着“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红寺堡区法院当即立案并送达,当天就将该案推送至红寺堡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同时积极参与、指导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协调。经协调,被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从站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企业纾困解难的角度,同意进行变更登记,并于次日完成变更登记。拿到变更登记证书后,该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非常感谢法院高效率协调和行政机关的担当作为,2天时间就解决了我公司的困扰,让我们可以安心经营。”
近年来,宁夏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主动把行政审判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进程中,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行政审判理念,关注各方主体合理诉求,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汇聚各方合力共同解决问题,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的处理路径、裁判方式和化解方案,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陈世伟/文)